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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用法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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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9 19:5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62年,荣某与第一任老公成婚,因膝下无子,遂将老公的外甥夏某过续来当养子抚养。1980年初,夏某来到柳州与荣某夫妻生活,并于1984年在养父原所在单位顶职接班。
  1985年,荣某老公因病离世。两年后,她与蔡某再婚,此刻蔡某3名子女均已成年。1994年,荣某、蔡某购买了一处房产。1997年,蔡某因病离世。2014年,在社区的协助下,荣某以“三无”老人身份入住柳州市社会福利院。
  2017年,荣某因病离世,福利院一手操办了老人的丧葬事宜。不久后,养子夏某出现了,要求承继养母遗产,并将蔡氏兄妹三3人诉至法院,诉请分割其养母身后所留房产。
  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审理以为,蔡某、荣某别离于1997年、2017年相继去世,二人未留遗言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涉案房子的承继应按照法定承继顺序,从蔡某逝世时开始。故荣某共占有涉案房子62.5%比例,蔡氏兄妹各承继涉案房子12.5%比例。夏某是荣某养子,可依法承继荣某比例。
  案子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荣某在高龄且损失劳动及自理生活能力的情况下,夏某隐瞒了自己的养子身份,躲避奉养责任,导致荣某终究作为“三无”人员,交由福利院供养直至终老。据此,法院依法向柳州市社会福利院宣布《司法建议书》,建议社会福利院向不孝养子夏某提起追偿诉讼,追偿荣某在福利院供养、丧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典型含义】本案中,夏某作为荣某的养子,虽依法享有承继荣某遗产的权力,但其躲避责任,不尽奉养父母责任的行为应受谴责。法院在判定收效后,积极向社会福利院宣布“追偿司法建议书”,体现了法院主动延伸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对躲避奉养责任有悖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
  事例2 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获精力危害赔偿
  韦某与陈某1995年登记成婚,婚后育有3名子女。2002年,韦某在外帮别人开货车后,不顾家庭与婚外异性坚持不正当关系。陈某于2010年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过程中,韦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会照料家庭,不再犯同样过错,陈某宽恕韦某并撤诉。
  但尔后,韦某不思悔改,仍与婚外异性坚持不正当关系,且对陈某施行家暴,将其手指打伤,陈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精力危害赔偿。
  良庆区法院审理以为,韦某施行家庭暴力,且与别人坚持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依法判定准予两边离婚,韦某赔偿陈某精力危害抚慰金1万元。
  【典型含义】施行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如果一方对家庭成员施行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赔偿。
  事例3 司法机关初次联合为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绍某某自幼母亲下落不明,父亲去世后无人照料,长期四处流浪。
  2018年1月,柳州市柳北区多部门联动救助绍某某,并向法院请求为绍某某指定监护人,柳北区检察院出庭支持,法院依法指定儿童福利院为绍某某的合法监护人。
  【典型含义】本案是广西首例检察院出庭支持为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子,法院从充沛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视点动身,经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组织作为监护人,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进行的有利测验和探索。
  事例4 不供女儿上学,妈妈被诉至法院
  蒙某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上一年2月,母亲让12岁的蒙某停学。
  蒙某在停学后,镇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屡次到蒙某家中了解其停学原因,并进行劝返压服教育工作,敦促其母亲履行监护责任。但其母以不知去向为由,一直未让蒙某返校。镇政府将蒙某母亲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法教育,蒙某母亲认识过错,并将女儿送回校园持续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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