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南宁市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对民办校园的扶持方针,包括拓展办学融资途径,实施分类收费方针,保证民办校园师生合法权益和民办校园办学自主权等。例如:加大财政预算投入,制定向民办校园购买学位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
同时,履行平等赞助方针。持续保证民办校园学生与公办校园学生在各级各类赞助方针上享受平等待遇。辅导民办校园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要求民办校园从膏火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赏和赞助学生。
依据《实施方案》,南宁市将实施民办校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分类收费方针。营利性民办校园收费实施商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校园自主确定。逐步铺开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让其实施商场调节价。依法加强对民办校园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履行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方针。
南宁市将把民办教育归入社会信誉管理体系,将违规办学的校园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归入“黑名单”。民办校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扬和录取作业,对超计划招生、超出自身办学条件、招生不标准的民办校园,由审批部分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在提高民办校园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实施方案》中提出,鼓舞学前教育阶段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避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严格要求中小校园履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开展,满意多样化需求。辅导职业校园明确技术技术人才培养定位,深化产教交融、校企合作,结合社会人才需求动态调整专业招生规模。
同时,依法保证民办校园师生权益。依法保证和履行民办校园教师在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校园教师平等权力。为受政府托付承当义务教育使命的民办校园核定教师编制,支持和鼓舞民办校园引入优秀教师。民办校园要依法与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鼓舞民办校园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弥补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校园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工作、社会优待、医疗保险、赞助方针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校园学生享有平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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